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
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
各盟市金融办,满洲里、二连浩特市金融办:
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,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作良好,为缓解农牧民、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,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欢迎。在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前提下,我办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,不断开创、引进新的融资模式,有效扩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。
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源融资管理、防范金融风险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》(内金办发[2008]25号)及《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》(内金办贷发[2009]51号)等文件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运营实际,现将有关外源融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小额贷款公司任何形式的外源融资,均应上报盟市、
自治区两级金融办审批后方可实施。
二、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申请,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:
㈠融资申请书。应当载明资金提供方的名称,融资方式、
额度、期限、利率,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等基本信息。
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。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(代表)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同意申请外源融资的决定,公司法人代码证复印件、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,运营与收益情况报告,近期财务报表及业务状况表,未偿还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、纳税记录等。
㈢盟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的审核意见书。
㈣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三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合作事宜发生变更(如协议的中止或者延期等)时,需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两级金融办。
四、请各盟市金融办将此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,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监督与服务工作。
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
主题词:小额贷款公司△ 融资 通知
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|